关于城镇居民和破产改制企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提案
日期:2015-06-30  发布人:岐山县政协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7条第二款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或者由人口计生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近年来,我县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总体落实到位。据了解,目前,我县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凭证每月享受10元保健费,其资金来源由县财政予以全额保障,每年发放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30多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单位列支;正常运转的企业职工的独生子母保健费在福利费中予以列支;上述人群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能予以兑现落实到位。但城镇居民及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无资金来源,历史欠帐较多,不能落实兑现。为此建议:    将城镇居民(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破产改制企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与农村领证独生子女保健费一并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及正常运转企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情况,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进行督查检查,确保发放兑现到位。